XX 省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XX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XX 省 XX 市人大常委会 XX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2010 年 12 月 23 日 XX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颁布时间:2011 年 1 月 14 日实施时间:2011 年 7 月 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拨付及基金的监管工作。 民政、食品药品监管、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日常工作,并向镇(街道)派驻经办人员。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遵循自愿参加、公平享有、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区(市)统筹,并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二章参加人 第七条农村居民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口已迁出本市,现又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住,不具备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随其父母享受参合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免缴当年费用。 第九条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合居民)缴费后,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凭证。参合居民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凭证,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参合居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享受其他医疗待遇; (二)查询、核对本人的缴费和医疗费用报销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十二条参合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