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为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等)(13 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组织核查处理或者转请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开展工作,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稽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露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