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单位自建房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初始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或中国护照; 2、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权人中由何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的协议。 五、证明文件 1、土地证明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尚未进行登记的,可提交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3)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整幢楼房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 1 月 1 日后竣工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体建筑 300 建筑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 30 万元以上); 4、联建房屋提交联建协议(原件)、立项批复; 5、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 6、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 7、享受绿隔政策的有关批复及区绿指办认证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绿化隔离地区项目); 8、派出所或其它部门提供的地址证明; 9、商品房项目按楼栋提供房号(部位)清单二份、预售房屋项目提供预售房屋房号与现房房号对照表。 六、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七、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后,可不核验原件外,其余复印件均应核验原件; 2、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 a4 纸,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单位法人); 3、书写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