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定稿]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 南府办〔2012〕17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XX 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XX 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XX 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和《XX 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暂行办法》等 8 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XX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4 号)和《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1—(南府发〔2012〕45 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定点资格,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网络安全管理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就医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以下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驻邕及市属各高等院校、中专技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第四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统筹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通过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资格或符合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