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 XX 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第 10 号 《XX 县区工伤认定暂行规定》已于 2009 年 8 月 5 日 XX 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登记号:昭府登 12 号),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XX 县区工伤认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认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操作规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 第三条在全市范围内,工伤认定工作统一操作规程,统一相关文书、表册。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之日起 24 小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内向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一次伤亡人数达 3 人(包括 3人)以上的事故,同时报告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启动重特大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组织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人单位,被派遣员工发生伤害事故,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工伤认定相关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勘察,掌握伤亡事故真实情况。 1 第二章工伤认定受理 第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之日起 30 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市直、中央、省属驻昭、行业系统用人单位及昭阳区境内的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它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