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第一篇: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贡山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制定或通过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办法、命令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
要按法定期限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分类、归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则
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
县人大常委会联系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副主任和各委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负责对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章报备单位及文件范围第五条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包括:(一)县人民政府;(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三)经县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第1页共24页构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门;(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知、通告、意见;(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有关工作部门发布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之间联合发布的,本条第(一)项所列文件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报送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应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