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XX 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 -1 为审查部门。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 3 份); (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所从事特种作业和所操作高危工艺的种类以及证号、取证日期、有效期限; (七)3 年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可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 (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副本复制件; (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3 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