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卫医发[2002]10 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各直属单位、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为加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行为,防止滥用,保证临床诊断、治疗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请有关省、直辖市卫生厅局将此文件传达至部管医院(即原卫生部直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使临床诊断和治疗更为科学、合 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指以临床诊断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 dna 或 rna 为方法的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 pcr ) 、 连 接 酶 链 反 应 ( lcr ) 、 转 录 依 赖 的 放 大 系 统(tas)、自主序列复制系统(3sr)和链替代扩 增(sda)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立在二级以上医院
第四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 检验项目
第五条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临检中心)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和验收 第六条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见附件)筹建实验室;筹建完成后,由其法定代表人向卫生部临检中心提出技术验收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拟设临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