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XX 省 【发布文号】 XX 省人民政府令 2014 年第 274 号【发布日期】 2014-01-11【生效日期】 2014-0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XX 省人民政府 XX 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 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274 号 《XX 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 12 月 16 日省政府第 3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2014 年 1 月 11 日 XX 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渔船和渔港管理,保障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XX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渔船管理和渔港建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和渔港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船和渔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渔船检验机构承担渔船检验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筹措建设资金,推进渔港和渔船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力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综合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渔船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渔船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渔船所有人或者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