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有关问题 XX 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居民: 根据 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人社发〔2011〕92 号)文件精神,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备案条件 参加 XX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两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XX 省以外地区异地备案手续: (一)在异地居住学习,且在异地学校上学三个月以上的我市城镇户籍未成年参保居民
(二)在异地居住,且领取异地《居住证》(暂住证)六个月以上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我市城镇户籍参保居民
二、报送的资料 (一)《XX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人员登记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三)异地就读学校证明或异地《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选择异地就医医院 异地备案医院,应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中各选一所,共选三所:其中,三级医院指三级甲等医院,二级医院指三级乙等医院、二级甲等医院,一级医院指二级乙等以下等级医院
四、异地备案的变更、终止 (一)异地备案变更 异地备案已满一年,可申请变更异地备案医院,须重新填报《XX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人员登记表》、退回原《XX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人员登记表》
(二)异地备案终止 1
异地备案已满一年,可申请终止异地备案,提出申请并退回原《XX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人员登记表》; 2
参保居民中断缴费,异地备案自动终止; 3
参保居民变更首诊医院,异地备案自动终止
五、异地备案手续办理要求 每周 二、三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