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 XX 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txt 生活,是用来经营的,而不是用来计较的。感情,是用来维系的,而不是用来考验的。爱人,是用来疼爱的,而不是用来伤害的。金钱,是用来享受的,而不是用来衡量的。谎言,是用来击破的,而不是用来装饰的。信任,是用来沉淀的,而不是用来挑战的。 XX 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2009 年 03 月 27 日 15 时 56 分 258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信访事项”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 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9]17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XX 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XX 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XX 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活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结合本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信访人不服本市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书面答复,申请复查、复核;本市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 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按政策、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职务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信访人对其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五条(申请撤回) 在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前,信访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复查、复核机关审查,认为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信访人撤回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信访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非本人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的主体) 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提出。 信访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本人提出的,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由信访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第七条(申请条件)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根据; (二)属于信访复查、复核范围; (三)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