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工业作为我国能源工业的主导产业,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促进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统一电力安全评价标准,满足电力安全监管需要,电监会组织制定了《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认定(一)人身事故的认定标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人身事故
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二)电网事故的认定标准对电网事故的认定,以事故对省电网、区域电网或城市的减供负荷范围(或比例),即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为标准
分为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和一般电网事故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1、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第1页共4页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
2、直辖市减供负荷50%以上的;3、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重大电网事故:1、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20000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