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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预收电费调研报告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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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预收电费调研报告对于供电企业来说,电费回收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尽管供电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动员一切力量追收电费,但拖欠电费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据相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电力行业有300多亿元电费被拖欠。面对如此巨额的拖欠电费,电力企业除在拖欠事实发生后采取积极的措施追收欠费外,更应考虑对目前的客户采取何种措施将拖欠电费事件防范于未然。笔者认为对电费采取预收的方式是一个很好的途径。虽然有人认为这一方式有违反《电力法》、侵害电力客户权益之嫌,但是我们通过分析认为预收电费方式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更不违反法律法规。一、从造成拖欠电费的主要原因分析预收电费的合理性从拖欠电费的主体来看,拖欠电费的客户一般主要是工业客户,他们用电量大,应缴电费也多,加之个别客户的主观恶意拖欠,是造成巨额电力欠费的主要原因;居民客户也有拖欠电费的现象,但他们更多是由于忘记缴电费而造成欠费,主观恶意的程度小。因此,在此我们着重分析工业客户的欠费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客户不遵守民事法律的诚信原则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是造成拖欠电费的主要原因。诚信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6条是作了明确的规定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很多电力客户却违反此原则,他们利用电力行业的公益性、不能随便停电的弱点,恶意拖欠电费,给供电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按此规定,供电企业对用电人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待其欠费2个月之后,否则停电即为违法。而工业客户电费都比较多,如在其欠费2个月之后才采取停电措施,供电企业将有可能承担巨额的电费损失。若通过司法途径去追收这部分电费,因为司法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供电企业往往是赢了官司又拿不回钱。第1页共5页因此供电企业只有长期的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千辛万苦地追收电费,还不一定能见成效。更有甚者,一些临时用电、短期用电客户恶意大用特用两个多月电,形成巨额电费后逃之天夭夭,使供电企业根本无从追收欠费,这些问题都严重损害了供电企业和国家的利益。(二)很多工业企业不景气,是拖欠电费的重要原因。当前,很多工业企业不景气,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他们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思想,自己没钱付电费倒成了老大,供电企业拿他没办法,干脆拖欠得越多越好。况且一个企业亏损比较严重的时候,国家为了社会稳定,减少企业债务,往往会出面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减少企业损失。由于社会普遍认为供电企业效益好,不在乎一个企业的那点电费,因此政府就借此要求供电企业充当牺牲者,少收或者不收客户拖欠的电费。类似情况积少成多,供电企业也就面临着严重电费亏空。根据上述情况,单靠做宣传解释工作和采取传统的收费方式,显然已无济于事。而只有彻底改革电费收取办法,变“先用电后付费”为“先付费后用电”,采取预收电费方式才是解决电费拖欠问题和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的有效途径。所以针对目前用户拖欠电费的主要原因,实施预收电费的方式是完全合理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中公用企业对用户强加不合理条件的范畴。二、实施预收电费方式的合法性供用电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电力买卖关系,属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这种调整总体上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而“价款和报酬”条款是合同的基本条款,预收电费方式的约定恰恰是关于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的约定,是完全合法的。我国《合同法》第182条明确指出:“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而目前国家对电费的支付方式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为合法。鉴于此,预收电费方式只要是基于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就属于当事人的约定范畴,也符合《合同法》161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第2页共5页支付价款”的规定,因而《合同法》的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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