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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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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时间:2024-10-17 10:22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农村房屋买卖】内容摘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由于农村房屋法律定位模糊,农民对其自有房屋是否有处分权在立法上存在矛盾,导致在实践中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司法机关只能援引实际上不能作为判决依据的行政规章来作出判决,因此应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房屋能否买卖、如何买卖等问题予以明确。本文认为,因宅基地的特别性,可以通过一些特别的方式如法定租赁权等,让农村房屋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利益,使农民真正享有物权。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财产权土地管理法 农村房屋买卖案例分析 2024 年 7 月 1 日,李女士以 4.5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马先生的父亲留下的一套院落,后花费十几万元把院子进行整修和布置。当时,李女士还拿到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证。不过,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无法“过户”,只是在变更栏注明“房屋出售给李女士使用”。2024 年 12 月,原房主马先生要求原价收回住房遭到拒绝后,马先生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子。2024 年 7 月 10 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作出判决,认为李女士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马先生向李女士支付 93808 元房屋补偿,限李女士 90 天内“退房”。但判决后,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2024 年 12 月 17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 93808 元。这起案件也是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一个缩影。 目前,很多农村房屋买卖纠纷都与此相类似,而法院的判决也与上述判决雷同。本文认为,从长远的社会效果看,类似判决带来的不良效果要比判决本身不公平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严重。 首先,从法理上讲,类似于上述的判决结果与法律价值趋向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相悖。作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农民在出卖自己房屋时,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且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而在涉案的房屋市场价上升以后,作为原告的卖方此时认为有利可图,因此提起诉讼,利用民事诉讼作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的手段,所以法院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将升值的房屋返还给原告,这实质上认可了原告这种不诚信的行为,而原告当初的违法行为却因此而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因此该类判决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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