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营业事故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通信网络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报告其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状况,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电信运营业事故包括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是指符合如下条款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一)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死亡3人/次以上或重伤5人/次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二)一条或多条国际光(电)缆中断事故;(三)一个或多个卫星转发器通信连续中断超过60分钟;(四)不同电信运营者的网间通信全阻超过60分钟;(五)长途通信一个方向全阻超过60分钟;(六)固定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七)移动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八)因特网业务中电话拨号业务阻断影响超过1万户×小时,专线业务阻断超过500端口×小时;(九)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及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等相关通信阻断;(十)其它需及时报告的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符合如下条款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一)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死亡1人/次以上、2人/次以下或重伤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二)一条或多条省际、省内干线光(电)缆中断;(三)不同电信运营者的网间通信全阻30分钟以上、60分第1页共3页钟以下;(四)长途通信一个方向全阻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五)固定电话通信阻断5万户×小时以上、10万户×小时以下;(六)移动电话通信阻断5万户×小时以上、10万户×小时以下;(七)因特网业务中电话拨号业务阻断影响5千户×小时以上、1万户×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