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 30:1 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 30 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 3 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 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22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 3 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 15 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 15 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