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房的法律思考 政策和法规 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