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工期工作总结 36 工期和工期延误 36
1 工期计算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XX省建筑安装工程 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2 工期约定的 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
3 工期顺延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 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 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 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 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 (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 因素;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 作等); (6)工程量增加; (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8)不可抗力; (9)发包人风险事件; (10)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4 提交工期顺延 报告当第 36
3 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发出工 期顺延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 有关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