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2006
28 颁布单位:省司法厅实施日期:2006
28 备案登记号:qsf-2006-300001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业务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应收集、整理、保存好鉴定业务档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司法鉴定人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任何人不得将鉴定业务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送鉴材料 (五)鉴定笔录; (六)鉴定文书底稿; (七)鉴定文书正本; (八)收费凭据; (九)送达回证;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应附加说明
第六条应当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ct 片、x 光片、声像和影像等实物档案,须注明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和与其相关的鉴定业务档案的卷号,并单独整理存放
第七条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根据鉴定材料的多少,一鉴一卷或一鉴数卷; (二)卷内材料应齐全完整,按顺序排列,保持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按其重要程度,将主要材料排列在前
第八条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归档章设置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
在有文字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