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定稿] 附件 2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资格审核、评定和审批工作。并对医疗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蒙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2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定点,须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连同提供的材料一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后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人员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进行实地检查。申报医院应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在现场检查后,经相关会议研究后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审批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中心对获得定点资格医疗机构,办理相关医疗保险信息软件的联网手续。对无定点审批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中心不予办理联网手续。 申请盟直定点医疗机构的,按要求在盟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申请和获批手续。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统一颁发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四章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