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方案 XX 县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畜牧中心 (2009 年 7 月 25 日) 为切实加强我区畜禽养殖小区(场,下同)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XX 市畜禽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9]7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治理范围。经区畜牧中心等部门联合调查,全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生猪年出栏 3000 头、牛年存栏 300 头、家禽年存笼 30000 只以上)48 个,其中,3000 头以上生猪小区25 家、300 头以上奶牛小区 4 家、300 头以上的肉牛小区 3 家、3 万只以上蛋鸡小区 7 家、3 万只以上肉鸡小区 3 家、3 万只以上种鸭小区 4 家、3 万只以上的肉鸭小区 2 家。上述小区中采用垫料零排放模式的 7 家,各级财政给予治污政策扶持建有沼气治污设施的 18 家,采用三级沉淀处理污水但治污效果一般的 23家。此次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范围主要包括: 1、整治禁养区外未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 2、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先由区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下发限期治理通知书。整改到期后,再由区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对经验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依法处罚,直至关停。 (二)工作目标。用 3 年时间,至 2011 年全面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 1、2009 年完成市农业局等 5 部门确定的 21 个已享受治污政策扶持和 2 个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 2、2010 年完成 9 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治理达标。 3、2011 年完成 6 个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治理达标,全面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二、治理原则 (一)责任主体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小区业主是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各街乡镇场作为第二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管理、检查、组织实施等职责,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排污不达标的畜禽养殖业主,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地制宜原则。针对畜禽养殖小区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治污模式,可实行一区一策,一场一策,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