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 请 人 : 关 真 贺 , 男 , 汉 族 , 身 份 证 号 :130227195505042218,住 XX 县区汉儿庄乡杨家峪村,联系电话:13831508241。 申请事项。请求 XX 县区人民政府对汉儿庄乡政府 2015 年 7月 22 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经过关真贺与当时分地树的人员了解,当时所分的地和树的编号并不是同时编排的,也就是地是地的编号、树是树的编号,两者之间没关系。例如:乡里所出示的调查情况“四”中所提到的(账上显示关真贺产量地上有产量树 758 号至 763 号,而关真贺家产量树的编号从 680 号至 752 号,显然758 至 763 号树不是关真贺的产量树,却标在了关真贺的 29 号地上),通过上面的调查报告可证明不能用树的编号来确定地的范围,同时证明了地和树的产量是分开的。然而乡村两级干部在调查和解决问题时却一直以 718 号树来确定地的范围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另一方面,山中地树的排列并不整齐,而是错落不齐的。多年以后,根本不能确定当时分地树在编号时是按何方向进行编排的。而乡里在调查中却说:“718 号树即所在地应该在 1717 号产量以上”,这种说法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主观判断没有任何理由,同时说明了这些所谓的领导们根本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问题。 二、关胜文的边界账目中明确写着:“坐落:由关志永与贾瑞营边界至 3113 母树,679 号树台下为关胜文边界”。账上明明白白的写着关胜文的边界到 3113 母树,意思就是上面和他没有关系,虽然 679 号树在争议地上,但账上也指出了“679 号树台下为关胜文”。一切文字都证明了争议地应该归关真贺所有。然而乡里在给出示的调查情况中却将这么一个有力的证据给否定了,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三、关真贺和关胜文所争议的地显然属于边界问题,乡里却将能说明边界问题的边界帐给否定掉,用一棵不能说明问题本质的 718 号树来确定地的范围。这种扭曲事实给的结果我们不服。 此致 XX 县区人民政府 20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