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采矿权申请应提交的资料[精选多篇] 有关采矿权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划定 XX 县区范围应提交资料 1、划定 XX 县区范围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3、地质勘查报告(含附图)及报告审查意见、资料汇交凭证; 4、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5、XX 县区范围图(比例尺 1:10000 或更大); 6、申请范围拐点坐标电子文档(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 格式)。 二、申请新立采矿权应提交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3、划定 XX 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4、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材料;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及县级安全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关安全内容的审查意见;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8、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申请开采煤炭的,提交煤炭部门的立项批复;申请开采河道或航道内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批准手续; 9、申请范围拐点坐标电子文档(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 格式)。 三、采矿权延续应提交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遗失的提交报刊登载的遗失启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5、地、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 6、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7、由于政策原因或其它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向登记机关提交资料的,提交情况说明及县、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是否属实的意见。 四、采矿权转让附带变更登记应提交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和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遗失的提交报刊登载的遗失启事; 3、采矿权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4、采矿权受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5、转让双方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6、地、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