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为了规范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颁布了《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1-2009。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1年 6 月 22 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2001]38 号)和 2006 年 4 月 19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1-2006)同时废止。 本大纲是在《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1-2006)和《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2001]38 号基础上,将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操作人员的考核内容进行了整合,简化了锅炉操作人员的级别,使分类更加合理。新大纲对锅炉操作人员的级别重新划分: 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锅炉操作人员分为 i、ii、iii 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一)i 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0.4mpa 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 0.5t/h 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 0.7mw 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ii 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3.8mpa 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iii 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蒸汽锅炉。 注 1。iii 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 ii、i 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ii 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 i 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注 2。对于申请单一炉型(如有机热载体锅炉、立式手烧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等)的锅炉操作人员,其考核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并且在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限定操作的炉型范围。 注 3。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可以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中的资格项目中注明其级别,表述为 iii 级(高级)、ii 级(中级)、i 级(初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