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在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导向作用,鼓励广大社科研究者潜心治学,扶持基础研究的优秀成果,特设立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要类别之一,与其他类别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具有同等学术地位。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面向全国,经由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单位自由申报,择优立项。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四条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人文哲学历史学科基础研究的学术成果。以资助学术专著为主,也可资助少量学术译著、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论文及论文集、教材、研究报告、软件等暂不资助。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须在通过答辩 5 年以后并经过较大修改方可申报。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所资助的成果应是基本完成(80%以上)并且尚未出版的中文书稿或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 第六条申报成果应不违背党的基本理论,且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达到本学科领域先进水平。 第七条申报成果须由三名正高职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推荐者须承担信誉责任。 第八条已经出版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成果,不能申报。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不能申报。 第九条申报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第四章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按规定时间受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人须从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请书》;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式 2 份和申报成果(须隐去申请人姓名)一式 5 份(译著须附上外语原件 5 份),经由各地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单位按有关程序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二条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立项,须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结项、资助与出版 第十四条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研究和出版。 第十五条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经费资助强度与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致相当。具体数额由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提出建议,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十六条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完成后,按有关程序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