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 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 xx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每年 100 万元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全区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项目建设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社会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第二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xx 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区安全生产项目建设
对全区各地具有重大影响,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在各地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区财政给予补助
项目主要包括: (一)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三)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四)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监控; (六)其他经批准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分为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进度适当安排;贴息可根据项目投资贷款的实际发生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第三章项目申请及确定 第六条 xx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xx 区安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年度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编制 xx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七条 根据 xx 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xx 区安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八条 每年 4 月 30 日前,xx 区直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区直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财政局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正式上报区财政局、安监局,一式两份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规模、内容、实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