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最终版] XX 省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综[2007]77 号)和《XX 省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细则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区范围内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建立认定制度。凡在全区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均应进行认定。认定通过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发给《XX 省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获得《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 第三条 全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由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对象为区内外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 第五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包括申请税收优惠政策)质量检测由 XX 省自治区墙改办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担。 1 第六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条件: (一)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认定产品投入生产满三个月以上; (三)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满足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必备的质量检测设备要求,较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或管理制度; (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要求; (五)生产砌块类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生产能力不应小于 6万立方米/年,生产条型板类墙体材料的企业生产能力不小于 5万平方米/年; (六)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应持有《XX 省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并符合国家或自治区公布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公布目录。 第七条企业申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