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 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依照《劳动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县为基础、分级负担的属地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分别设立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属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直属单位,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医保中心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驻 XX 县区内的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经办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 8%,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
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及有关法规性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用人单位为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