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音乐家协会章程 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国音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中国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团结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任务 第四条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五条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探索和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组织中国音乐金钟奖等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它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九条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办好音乐刊物,努力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条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及民间的音乐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一条开展社会音乐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第十二条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