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邵全孝 请求事项: 一、请求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 XX 市定翔铸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设备查封民事裁定书。 二、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XX 县区人民法院(2013)石大民初字第 762 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宁夏焱晶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对 XX 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设备查封是错误的,对此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贵院明查。2012 年 9 月 10 日,申请人与 XX 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申请人于同年同月同日向 XX 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转让费 70 万元整(含各种设备、祥见设备清单)此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有个人业务转账凭证),所以,双方按照《土地转让协议》内容全部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实际上,申请人已具备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再说 XX 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在不具备上述权利。在此期间,申请人于 2013年 4 月 9 日向 XX 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查明,并判决被告石 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原告邵全孝名下,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依据 XX 市 XX 县区人民法院于 2013 年8 月 20 日作出(2013)石大民初字第 762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撤销对 XX 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此致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邵全孝 201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