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串货”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引发的思[推荐 5 篇] 从一起“串货”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引发的思考 风清扬 现在有不少企业以区域代理的方式推销产品。这些企业为了维护自己和代理商的利益,通常会和代理商约定:各地代理商只能向代理区域范围内的商业单位供货。超出代理区域范围的供货行为就称之为“串货”。 “串货”本来只是经营者之间的民事行为,可是个别厂家为了维护自己和代理商的利益,竟不惜将“串货”的商品说成假冒商品,并向执法部门举报,要求查处。这种现象在我们的执法活动中并不少见,而执法部门稍有不慎,就会成为当事人区域代理之争的“夹心饼干”:不查处,举报方会投诉我们不作为;查处了,又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 我局前一阵就遭遇了一起这样的“串货”举报案件,从而引发出工商机关应当怎样对待、处理这类问题,生产经营者向工商机关出具的假冒商品鉴定报告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形式要件等问题的争论和探讨。 案件查处经过是这样的。2005 年春节前,我局接到立杰公司(国内某知名羽绒服生产企业)派来的工作人员的举报,反映我地高福商场销售假冒立杰牌羽绒服(立杰公司在我地另开有专卖店),并提供了立杰公司出具的委托书、鉴定报告等文件。我局根据以上线索,对高福商场所销售的立杰牌羽绒服进行了检查,采取了扣押措施。在检查时,高福商场负责人向我们反映,说该服装是从浙江 bb 公司(国内另一知名羽绒服生产企业,生产 bb 牌羽绒服)的经销商处购进,均为真品,并提供了从 bb 公司进货的凭证。据了解立杰公司是 bb 公司的子公司。为慎重起见,我们将所扣押的服装交由立杰公司的代表进行鉴定,他们鉴定后认为这些均为假冒商品。立杰公司还出具承诺书,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但立杰公司的鉴定只是笼统的证明,并没有说明假冒的具体特征。我们要求高福商场提供能证明这批羽绒服是真品的材料,高福商场又未能按期提供,只是提供了与浙江经销商等打电话的录音,在电话录音中,浙江经销商表示这批羽绒服是真品,因其与立杰公司有协议,如其提供销货给宝应高福商场的书面证明,其将受到立杰公司的制裁。 我们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分析,从立杰公司在我地设有专卖店、立杰公司不能明确说明服装的假冒特征等情况看,这起案件很有可能是立杰公司专卖店的区域排他性经营所引起的,涉案的商品只是“串货”而来,也就是说,服装极有可能是真品。 为慎重起见,我们对所查扣的服装重新进行了检查、认证。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