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告知书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附件) 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诉讼的风险告知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的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将导致不予审理或不予财产保全
当事人如确定的诉讼标的金额过高,未得到支持的部分费用应自行承担
3、送达不能的风险
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符或不详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法律文书,应当公告,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的,原告将承担不利、被视为撤诉甚至败诉的风险
4、诉讼时效超期或中断待定的风险
当事人自认诉讼时效未超期或时效中断,可能因时效问题败诉
5、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6、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将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8、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9、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