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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督办申请书(1)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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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督办申请书(1) 要求督办案件的报告 尊敬的 XX 市政法委领导: 2010 年 10 月 26 日,李开心在鹅埠骏鑫鞋厂厂房旁安装广告招牌,该厂房旁有 10 千伏特的高压线经过,安装广告招牌的范围正属于电力保护区范围。李开心在未取得安装招牌资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电力保护区进行安装广告招牌过程中,致招牌触碰到高压线,李开心因坠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死者李开心家属张桂珍等将我局诉至 XX 县区人民法院,XX 县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对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但 XX 县区人民法院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作出了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判决将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从事高空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还是的复函》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特别法,因此该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 1 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由此可知,对电力部门免责的情形,应当依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一审判决所说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李开心在安装招牌过程中触电从高处坠地致死,触电是引起高处坠地死亡的直接原因,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从死者李开心家属张桂珍提供的 XX 县区公安局鹅埠派出所对张华南、韩桃花《询问笔录》以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写明触电是引起李开心死亡的第四个因素中可以得知,是李开心先遭到电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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