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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经济补偿金等)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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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裁决书 劳人仲案字〔2014〕第 231 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案由。经济补偿金、工资争议。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某公司经济补偿金、工资争议一案,本委于 2014 年 9 月 5 日立案受理,依法指派仲裁员马玉佳独任审理,2014 年 9 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委送达开庭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4 年 3 月 10 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 7000 元,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 年 7 月 10 日,以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全额支付工资,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行为侵害合法权益,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一、支付 2014 年 5 月 1 日至 7 月 10 日工资 14000 元; 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1000 元;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 3500 元; 四、缴纳 2014 年 3 月至 9 月社会保险费。 1 业主,女,汉族,住所地。 申请人提供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 2、2014 年 5 月至 7 月考勤表,证明该期间出勤情况。被申请人某公司在本委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后,未提供书面答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未到庭质证,与本案有关联性均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职工,2014 年 3 月 7 日,申请人 2014 年 6 月、7 月、8 月分别出勤 24.5 天、28 天、10 天。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相证实。本委认为:申请人称月工资标准 7000 元,2014 年 5 月 10 日至 7 月10 日工资未能领取,被申请人未予反驳。依据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的相关规定。本委予以采信。经计算,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 2014 年 5 月 10 日至 7 月 10日工资合计 14000 元。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申请人称 2014 年 3 月10 日至 7 月 10 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反驳申请人工作年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订立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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