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裁决书 劳人仲案字〔2014〕第 231 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
经济补偿金、工资争议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某公司经济补偿金、工资争议一案,本委于 2014 年 9 月 5 日立案受理,依法指派仲裁员马玉佳独任审理,2014 年 9 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理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委送达开庭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4 年 3 月 10 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 7000 元,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 年 7 月 10 日,以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未全额支付工资,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行为侵害合法权益,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一、支付 2014 年 5 月 1 日至 7 月 10 日工资 14000 元; 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1000 元;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 3500 元; 四、缴纳 2014 年 3 月至 9 月社会保险费
1 业主,女,汉族,住所地
申请人提供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 2、2014 年 5 月至 7 月考勤表,证明该期间出勤情况
被申请人某公司在本委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后,未提供书面答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未到庭质证,与本案有关联性均予认定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职工,2014 年 3 月 7 日,申请人 2014 年 6 月、7 月、8 月分别出勤 24
5 天、28 天、10 天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相证实
本委认为:申请人称月工资标准 7000 元,2014 年 5 月 10 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