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杭政办〔20 【发布单位】 XX 市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4〕21 号【发布日期】 2004-12-17【生效日期】 2004-12-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杭政办〔2004〕21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一、医疗互助救济的原则 (一)医疗互助救济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互助救济政策与现行的《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个人适当负担与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个人在自愿按规定办理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互助救济的对象 XX 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互助救济的资金来源 (一)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 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
(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期内《XX 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