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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被告申请书_第1页
变更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原告郑州 xx 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xx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刘 xx 被告胡 xx,男,38 岁、 诉讼请求: 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承担保密和不得扩散保密信息的责任。 2、停止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3、与第一被告 xx 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228 万 4、与第一被告 xx 公司共同承担原告调查取证指出的合理费用 5000 元及律师费用 20000 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胡 xx 于 2003 年到河南 xx 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原告的前身)应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事的岗位是软件开发,并约定其对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原告所开发的“粮情测控系统软件”的源程序负有保密义务。2003 年月被告从河南 xx 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利用其掌握的原告公司“粮情测控系统”软件的源程序,稍作修改以后,到处出售给郑州多家与原告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其中就包括了本案的第一被告郑州 xx 科技有限公司,以谋取非法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和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故向法院提出以上请求,希望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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