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经济犯罪,从广义上讲应当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三大类,共 125个罪名,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对大多数经济犯罪来说,犯罪数额是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怎样进行定罪量刑 的衡量标准和主要依据。经济犯罪数额的大小直接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其他因素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犯罪数额越大,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反之则反。因此经济犯罪的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新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不同经济犯罪,其犯罪数额与定罪量刑和谐一致是贯彻这些原则的具体要求。笔者针对目前我国经济犯罪数额与定罪量刑之间在刑法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如何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正确运用进行如下探讨。 一、经济犯罪数额与定罪量刑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经济犯罪数额与定罪量刑在立法上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犯罪数额与量刑标准不协调,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刑法分则中,对同一类罪中的具体罪行,在犯罪数额与量刑标准上还能协调一致,但对不同类罪中的具体犯罪,尽管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大致相当,但因为犯罪主体的不同而出现了犯罪数额和量刑标准的不一致。我们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之间的对比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之间的对比为例,通过表格来进行比较分析: 从一表中,我们不难看出,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均采用了秘密窃取、非法占有的手段,但由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出现了不同的犯罪数额和量刑标准。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500元—2000元就构成了数额较大的起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有身份的人”,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5000元以下的则不构成犯罪。在量刑标准上,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比盗窃罪相对要轻得多,这未免给人一种法律面前不平等的错觉。照道理,贪污罪不仅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公务员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其社会危害性比盗窃罪要大得多,但在量刑标准上反而要轻,显然有失公平。表二中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虽然都是“利用职务便利”,但因为犯罪的主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出现了相同的犯罪数额,不同的量刑标准,给人一种重视保护国家利益,轻视保护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之嫌。其实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本身没有多大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