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国家税务局 XX 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XX 县区国家税务局 XX 县区地方税务局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进一步提高国地税工作效率和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XX 省国家税务总局 XX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 [2005]24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 县区国家税务局、XX 县区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采取“一个场地、联合办证、一次收费、分别管理”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XX 县区国家税务局、XX 县区地方税务局在 XX县区国税局办税大厅(高湖路 66 号)设置联合税务登记办理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纳税人可向任一窗口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一次报送国、地税税务登记资料(一式三份),由国、地税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内部传递
按照“国、地税统一受理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分别录入软件,统一打印发证”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对同一纳税人核发一份加盖 XX 县区国家税务局、XX 县区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只向纳税人收取一次税务登记工本费
国地税对统一办理的税务登记业户,分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1996]004 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037 号、国税发[2002]8 号、[2003]76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管理
第三条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