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XX 年)0 地方政府规章 XX 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 157 号 《XX 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 2003 年 9 月 22 日市人民政府第 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3 年 12 月 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XX 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XX 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XX 市河道管理站具体管理,其余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边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由相邻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边界河段的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河道的采砂规划,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和报批
嘉陵江、乌江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