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办及帐务处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沈阳) 1、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的管理方式,辅导期一般最短为 6 个月
年销售收入必须达到 180 万元
2、工业企业和大型商贸企业(注册资本 500 万元,在册人数 50 人)可以不进入辅导期,其他新办商贸企业进入辅导期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于收票当月进行认证
税务机关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在下月 30 日征期前(或再下月 30 日征期前)将一份《比对结果通知书》交给纳税人,纳税人据此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申报
取得抵扣联进行认证后,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帐款) 取得《对比结果通知书》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4、进入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发售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发售数量不得超过 25 组;对当月需要再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需按上次领购专用发票销售收入(第一次领购的 25 组)的 4%征收预缴税款后领购 25 组
每月最多领购三次
5、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款 6、税务机关首先核实该纳税人上次领购专用发票是否全部开具完毕,如果仍有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不受理预缴税款,责成纳税人在全部发票开具后再领购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59 号 1994-03-15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通知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