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金融协调、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增加信贷资金的投放,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 XX 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 XX 市委、XX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金 融 产 业 发 展 的 决 定 》 ( 贺 发〔2009〕43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和补助对象 (一)奖励为促进 XX 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大信贷投放、引进金融机构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协调、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下同)
(二)补助在 XX 市新设立(含机构升格,下同)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协调、监管部门的奖励标准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扣除在本市以外贷款部分)和存贷比挂钩的原则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是:当年存贷比为 5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万分之二的比例给予奖励;存贷比每增加(减少)百分之一,奖励比例分别增加(减少)万分之零点一,存贷比 30﹪以下的不予奖励
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按照保险业机构当年引进投入 XX 市建设的保险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按照当年新增贷款(担保)总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对金融协调、监管部门设立贡献奖
分别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获奖总额的 10﹪给予奖励
(二)对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
设立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每家 50 万元补助;设立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总行或广 XX 县区分行直属支行)的给予每家 30 万元补助;设立市级以下分支机构(支行)的给予每家 15 万补助
设立市级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给予每家 5 万元补助
设立市级证券业金融机构的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