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XX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省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 甘 政 发〔2007〕3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属 XX 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城市低保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条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由街道社区组织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市级统筹
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标准,县区经办,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承办统筹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市、县区财政、公安、民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城镇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保大病、保住院,不建个人账户”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统筹兼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