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中心 XX 县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各地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 (二)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