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归类错误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南宁 xx 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XX 市 代理人: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杨文泉律师,联系电话:13987665517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编号为:x 关补(2011)001号《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补征税款的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1 年 3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下简称 xx 海关)向申请人下发腊关补(2011)001 号《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 2010 年 3 月 18 日申报进口的货物,因归类错误,少(漏)缴关税 750000 元、增值税 97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品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向申请人对上述税款予以补征
”对此,申请人认为xx 海关作出补征决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依法撤销
一、申请人向海关申报 01061110 商品归类编码(税则号)无误,xx 海关认为应归入 01061190 编码(税则号)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首先,申请人代理进口的 2000 只食蟹猴(灵长类动物)客观用途为:“种用”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的协调制度的列目中,有些商品是按商品用途进行归类确定编码的
申请人代理昆明 xx 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18 日申报进口的 2000 只食蟹猴(灵长类动物)正属此类商品,应根据其用途来确定其应归入 01061110(改良种用)还是归入 01061190(其他)编码(税则号)
在昆明 xx 公司向林业主管行政申请进口的申请报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向 xx 海关出具的委托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