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湾 XX 县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1 杭州湾 XX 县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 XX 县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和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 省实施办法》、《XX 省城乡规划条例》、《XX 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切实化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 号)以及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10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 XX 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 (一)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撤村建社区居民(以下统称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凡新(迁)建、拆建、翻建和扩建住宅的,均应按本办法依法审批。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村负责收集相关审批资料及核对,由庵东镇按户逐宗审批,报国土部门备案。其中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和其他土地(未利用地)的,须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二、基本原则 (一)节约集约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原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建造住宅。 (二)统筹规划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城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及村庄布点规划。 (三)分类处置原则。建房区块分为禁止区、限制区、有条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四类: 禁止区范围。一是东至陆中湾、南至宗汉界、西至长河界、北至七塘公路的老建成区范围(包括宏兴、振东、元祥等 3 个村);二是东至兴慈大道、南至七塘公路、西至海星村与华兴村交界、北至八塘江的 XX 县区块范围(包括浦东、富北、海南、三洋、新东、新舟、马中、兴陆、富民、新建、江南、海星等12 个村)。 限制区范围。一是兴慈大道以东(包括下一灶、马潭路等2 个村),以滨海大道(包括规划滨海大道)以南 100 米以北地区;二是海星村与华兴村交界以西(包括华兴、虹桥、桥南、珠江、路湾、西三等 6 个村),以高速公路(包括规划高速公路)以北的地区(除桥南村新农村建设布点区域之外);三是XX 县区规划骨干道路和规划河流等交通、水利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地区;四是其他城镇规划特定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