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逸性别:男 年龄:26 工作单位: 用工性质:聘任制住址: 电话:邮编: 委托代理人:住址: 代理权限。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有权进行和解,不服仲裁有权起诉、上诉、再审,有权代收款金,有权代收法律文书。本委托为特别授权,不可撤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许明侯性别:男 年龄:46 职务:总经理 地址:电话: 邮编: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费18000 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 45000 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9×2150=19350 元及其 25%的补偿金共 24187.5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50×18=38700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 627 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伙食营养费680 元 6 、 请 求 裁 决 被 申 请 人 承 担 申 请 人 生 活 护 理 费2150×50%=1075 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8、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张逸系福建联福林业有限公司生产部职工,于 2006年 2 月 1 日到被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为 5 年,已形成劳动关系。2008 年 12 月 1 日 申诉人在工作时负伤,其在工作时由于其周围的家具倒了而被严重扎伤背部及腿部。事故发生后被诉人及时将其送往 XX市总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福建林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来看过他,表示,“咱们公司是个大公司,绝对不会不管你的,我们会负责到底的。”听了这话,张逸及其父母好像吃了定心丸一样,觉得有了依靠。但是,事实并非如人所愿。张逸申请人于 2008 年 12 月 20 日治疗后出院休养,2009 年 9 月 27 日在家因原伤口再次破裂入住福州总医院,于同年 10 月 6 日出院休养。2010 年 7 月 27 日再次住院取内固定钢架,估计是 8 月 5 日出院。在医疗治理期间共花去了 6 万三千元的手术及医药等医疗费用,联福林业有限公司只支付了 4.5 万元,剩余的 1.8 万元医疗费用及其一次性伤残扶助金等相关工伤致残待遇,经张逸父与联福林业有限公司多次交涉,公司以没有为张逸买工伤保险而迟迟不肯支付。2009 年 4 月 20 日,向 XX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XX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09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