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大全] 关于对(2006)娄民初字第 55 号 XX 省 XX 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情况反应 原审被告(下称我):冯尚奎,男,1960 年 6 月 1 日生,汉族,XX 省 XX 县区静游镇下静游村农民,住本村,联系电话:15536313480。 原审原告。冯恒则,男,一九五 o 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汉族,XX 省 XX 县区静游镇下静游村农民,住本村。 请求事项 请求对 XX 县区人民法院(2006)娄民初字第 55 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冯恒则所持“宅基地使用证”系伪造的证据进行核查;对审判长李晋东枉法裁判的渎职行为进行核查。 事实与理由 1992 年我经 XX 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在静游镇下静游村取得宅基地一处,并于当年即建房、窖、厕等完毕(此事实判决书第 3 页下段至第 4 页上段可看出)。我修建完毕直至 20 年后的今天,我的房前(南)直至沟渠都为空地,并无冯恒则任何建筑。 1993 年冯恒则看中这块闲置空地地基,因南边紧靠沟渠以后有治理扩占使用面积潜力,便向村委提出批此块宅基地。如按现状说,不考虑治理沟渠扩占的话,此块地基是有欠缺,但当时冯恒则跟村委会说我和他关系好,他不嫌地基小,愿意和我做邻居。于是村委会就将此块有欠缺的地基分给冯恒则。然而冯恒则的心并不在些,在得到 1 此块地基后却将眼睛盯向我分得的这块地基,并无理要求我填埋我院内的厕所和菜窖且形成争议。当时,村委和镇政府为了避免日后邻里纷争关系僵化,给冯恒则在黄花岭(地名)批了两块地基(案卷里有我提供的时任负责全村宅基地审批和调解争议的村委领导冯存德、冯贵田的证明书各一份),争议得以解决,冯恒则满意而归。 时隔 13 年后的 2005 年,冯恒则以为村上人们概念模糊事不关己,加之原村委领导全部换任,又旧事重提,强打精神装腔作势要在当年所争议的地块上建房并与我协商要我填埋菜窖和厕所。当然被我拒绝。2006 年,冯恒则即向 XX 县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是形成本案判决书中所谓的“原告冯恒则与被告冯尚奎相邻纠纷一案”。 法庭上,我当庭提交了两份当时负责全村宅基地审批和调解争议的村委领导冯存德、冯贵田的书面证言,并请求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XX 县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晋东避重就轻,认为一方面,“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另一方面,又以“既然原告取得了位于被告前地块(南)的宅基地使用证,原告就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其取得宅基地使用的多少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