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
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
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
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
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