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XX 省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现就贯彻实施《XX 省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救助对象 以下人员列为本市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一)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其中包括: 1、未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 2、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 (三)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二、关于医疗救助标准 (一)根据《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 号)和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疗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京卫物价字[1997]16 号)的有关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凭“XX 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含“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在列入本市“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医院就诊,可继续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 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 50%的优惠。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仍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的原则执行,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三)城市低保对象中,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仍按市民政局、财政局、知青办《关于解决伤病残回城知识青年的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联合通知》([79]财行字第 629 号)的规定执行。即:因公致残“需要医治的,在指定医院就医,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四)60 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医疗救助,仍按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第 224 号)精神执行。即:“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 (五)“三无”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到“XX 省社会福利医院”就诊,可享受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减收基本手术费和普通检查费 3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