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工程建设派驻监察组工作情况汇报 11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监察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工程廉政建设,确保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廉洁高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XX 市国家建设工程审计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过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在我 XX 县区内实施、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投资总额市级在叁仟万元以上(含叁千万元)、县级贰佰万元以上(含贰佰万元)的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债资金投资项目、政府贷款或采用其他方式融资的建设项目、国有控股企业或合资企业项目,以及各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援建项目等。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安排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监督的项目和依据《XX 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察办法》由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立项监察审计的项目不受投资总额限制。 第二章 派驻监察组的派出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年度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情况,按照政府的要求、本机关的决定及项目建设单位的邀请向其派驻监察组。派驻监察组按照本办法行使监督检查和服务保障职能。 第五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监察组一般由 3-5 人组成,其中设组长 1 人,组员视情况而定。 第六条 派驻监察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党性原则性强; (二)具有三年以上的纪检监察工作经历; (三)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纪检监察机关一般工作程序; (四)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派驻监察组组长除具备监察组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副县级以上(县市区副科级以上)纪检监察领导干部;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监督检查能力; (三)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检查业务、具有较强的处理问题能力;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派驻人选一般从本级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中产生。派驻监察组为非常设机构,实行轮换制度。 第九条派驻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派驻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派驻监察组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派驻监察组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依纪依法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廉政勤政情况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